作者:个股资料 文章来源:股票知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8
9198/6.3
=1460万股
以此计算,则对价安排为每10股流通股获得2.32股
考虑到流通股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由于流通权价值的存在而溢价投入资金的时间价值和贯彻保护中小流通股股东利益精神的需要,经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协商一致决定,流通权对价最终确定为每10股流通股获得2.5股,共支付1575万股。
2.结论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认为: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取得所持股票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1575万股(等于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支付2.5股),其价值高于估算的流通权价值,已充分考虑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能够平衡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未来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对价水平合理。
二、非流通股股东做出的承诺事项以及为履行其承诺义务提供的保证安排
(一)承诺事项
股权分置改革是中国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制度建设,国内和国际都没有任何经验供投资者可资借鉴,因此,市场反应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为了进一步保护公司流通股股东的利益,避免市场受改革的冲击过大,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做出以下承诺,并根据相应的承诺义务提供担保。
1.锁定期承诺
(1)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2)持股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赖振元、宁波明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桂香,承诺如下:
A在二十四个月锁定期之后的十二个月之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
B在二十四个月锁定期之后的二十四个月之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
2.流通底价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振元先生承诺:在二十四个月的锁定期后的二十四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的价格不低于10.00元/股。公司实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增发新股、配股、可转换债券转股或全体股东同比例缩股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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