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个股资料 文章来源:股票知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8
法第五条的规定再次委托公司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召集相关股东会议”的要求继续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进程。
(三)非流通股股东无法履行承诺事项的风险
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在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陶国平、夏志良、盛冬生、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承诺其所持有的股份在前述承诺期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这有利于稳定流通股股东对于公司长期稳定经营的预期。
但是,若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公司未及时向登记公司提交关于上述股份锁定的申请,则承诺人可能提前出售所持股份;同时,虽然登记公司对上述股份实行锁定,但非流通股股东可以通过在12个月内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但不履行过户手续的方式规避锁定,因此存在不履行股份锁定承诺的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一方面,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登记公司的相关要求,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尽快将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申请报送上海登记公司,确保上述股份能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承诺锁定;另一方面,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24个月内,公司将重点关注非流通股股东的股权转让情况,以确保非流通股股东履行股份锁定承诺。
五、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一)保荐意见结论
江南高纤聘请的保荐机构申银万国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江南高纤非流通股股东为使非流通股份获得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利而向流通股股东执行的对价合理,对价安排的执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银万国愿意推荐江南高纤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二)律师意见结论
本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经审核认为:
1、江南高纤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主体合法,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符合《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江南高纤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除尚待江南高纤相关股东会议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确定、审议和批准外,上述方案在目前阶段已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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