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基金知识 文章来源:股票知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1
目前,中国基金业面临的一个“热点”问题是,如何避免基金运作中存在的利益输送行为。在现有的基金产品中,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之间、不同的开放式基金之间、公募基金同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之间都会出现利益输送现象。
杜绝和防范利益输送的关键措施之一,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对所有客户实施公平交易。本文将美国投资基金业有关公平交易方面的法律要求介绍给国内同行和读者,以资借鉴。
美国的证券法和投资基金法及相关的法规对证券投资的公平交易有明确和严格的规定。比如,《1940年投资顾问法》第206款规定,凡是为客户理财的投资顾问,都对客户承担有受托人职责,必须对所有的客户公平对待。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证交会”)根据这一法律要求规定,如果一个投资顾问在证券投资的分配方面不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操作,就违反了其受托人的职责,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根据美国有关法律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对其管理的各种基金产品和理财专户的账户之间如何进行证券投资的分配和交易建立严格的、公平合理的操作程序。同样,基金管理公司还必须为客户提供平等的投资顾问服务,需要防范的是投资顾问在证券分配、股票交易或投资策略举荐方面优惠部分客户。
在美国的证券投资市场中,IPO和其他证券营销业务一般分为两层股票分配。第一层是由证券的承销商将最初公开募股的股票分配给其客户,主要是各类资产管理人,如基金公司、对冲基金管理公司等。第二层则是资产管理人将股票在不同的客户账户中进行再分配。如果一个投资管理人希望为四个客户购买共10000股股票,而只获得了5000股的话,能否公平合理就成了一个问题。美国证交会认为,如果投资管理人不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在客户之间进行平等分配的话,该管理人就违反了《投资顾问法》中第206款所规定的受托人职责。
对于某一具体股票的分配是否公平合理的决定因素,包括客户的投资决策、需求和财务目标等等。证交会认为,基金公司应该预先建立一个固定的程序和公式,以便在某一股票公开募股初期供不应求时,或某一证券交易指令不能完全满足的情况下,按照程序进行公平分配。
由证交会批准、为美国基金公司广为使用的投资证券分配程序有两种:一是按照客户账户规模按比例分配;二是在客户账户中按顺序轮流分配。这两种方式各有优点与不足。按账户规模分配经常会遇到技术细节上的困难;而且对某些客户来说,这样分配成本较高并经常导致有些账户分到的股票份额过小。另外,如果被分配的是一些比较复杂的金融产品,如证券衍生产品等,按比例分配成本更高且程序十分复杂。而在客户之间按顺序轮流分配,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客户的运气。而且,按轮换制进行股票分配的体制对有相同投资策略的不同账户来说,在一段时间之后,可能导致投资表现上有很大差别。
基金公司还必须保证股票和投资咨询服务的分配是公平合理和连贯一致的,而不能对某些客户和基金产品给予优惠待遇和利益输送。证交会还认为,基金公司将所收到的有限的股票只分配给个别优惠账户的做法是违规的,除非这种分配方式或顺序已预先明确披露给了所有的客户。
基金公司可能管理着许多具有相同或相似投资策略的不同账户和产品,在进行审查时,美国证交会会对基金公司如何在不同账户中进行股票和投资咨询的分配,进行十分严密的稽查。美国基金公司通常将其在客户账户或基金产品之间进行证券分配的决定过程记录入档,以便证交会的审查或基金股东的查讯,也便于基金公司在将来进行同样的证券交易操作时参考。这些记录同时还是最有力的证据,一旦受到政府和某些客户的上诉,可以向法庭出示,作为其公平合理进行股票分配的有力证据。此外,美国的基金公司一般都将其股票和证券分配的政策、程序和公式向公众披露,披露的方式或者是在其投资顾问合同中或者是在其交付给证交会的ADV表格中。(作者为普信(T.RowePrice)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普信(T.RowePrice)资产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