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炒股入门 文章来源:股票知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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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时间:1997.12.10 实施时间:1997.12.10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明确证券交易所的职权和责任,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
第四条
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接受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的名称。
第二章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
第六条
设立证券交易所,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审批,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当向证券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
(三)拟加入会员名单;
(四)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五)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
(六)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七)证券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
(二)名称;
(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四)职能范围;
(五)会员的资格和加人、退出程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十)资本和财务事项;
(十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解散证券交易所,经证券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章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第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