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外汇知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26
外汇黑市长期存在,有供求两方面的原因。
从供给方面看,由于外汇黑市价格一般高于银行价格,使黑市供给源源不断。目前,黑市美元买入价为8.24元人民币左右,而银行美元现钞买入价为8.07元人民币左右,两者相差0.17元人民币,如果1万美元通过黑市交易将比卖给银行多得1700元人民币,其中差价显而易见。因此,一些手中握有美元而需兑换成人民币的个人,受市场价格因素的影响,宁愿把美元卖给黑市上的“黄牛”也不愿卖给银行。
从需求方面看,首先,社会上一些走私、洗钱、非法转移个人资产等行为本身就属于非法交易,无法从正常渠道获取外汇,转而从黑市上买入。这可能是外汇非法交易的主要需求。
其次,目前民间也有一些外汇需求,主要有两大块:
一是投资多元化对外汇的需求。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居民的投资意识逐渐增强,如今人们已经不局限于人民币储蓄等手段,受外汇储蓄的高利率、B股的投资回报高等因素的影响,有一部分个人已将投资眼光转向外汇。
特别是今年2月19日B股市场对境内居民开放,引起居民的强烈反响,由于B股市场长期低迷,B股价格远低于A股,人们纷纷看好B股市场,争先恐后地入市,期望获取丰厚的回报。部分没有外汇储蓄的个人,因外汇不能从正常渠道得到,只有从外汇黑市中取得,这也助长了非法外汇交易。
二是居民个人出国留学、出境旅游等外汇需求。据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统计,1999年因私购汇总额42457.45万美元,其中出国留学购汇1752.78万美元;2000年因私购汇总额47508万美元,其中出国留学购汇3385万美元。2000年比1999年因私购汇增加5050.55万美元,上升了11.8%,出国留学购汇增加1632.22万美元,上升了93.1%。这表明因私购汇量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尤其是出国留学购汇增加迅猛。但是,部分居民个人对外汇管理政策规定缺乏了解,不知道如何通过正常渠道获取外汇,有的也从黑市上购买外汇。
两种表现形式
通俗地说,外汇黑市是进行非法外汇交易的场所。其表现形式一般有两种:一是街面上零散的“黄牛”。主要是在外汇指定银行附近或涉外活动比较频繁的场所,如旅游地区、涉外宾馆附近等,交易形式也日趋隐蔽,如通过互换银行存单,或者在街上谈妥之后到其他地方交易。
二是地下钱庄、黑窝点。这是一种非法组织,替代了银行的部分功能,成为地下银行。它是外汇黑市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
不法分子的伎俩
从已查处的案件看,非法外汇交易多与银行内部员工有关。
案例一:福州某银行职员郑某与社会不法分子勾结从事外汇非法交易活动。从2000年10月份开始,郑某与倒汇分子黄某一起从事带有“黑窝点”性质的外汇非法交易活动。郑某利用银行工作接触客户较多的便利条件,负责从社会上的“黄牛”手上收购台币,同时支付人民币给“黄牛”,然后按黄某的指示把台币汇到台湾某银行账户,黄某则将相应的人民币款项汇入郑某在银行的账户。2001年3月14日,郑某在为黄某收购台币5000万元交易中,为支付“黄牛”人民币款项,在自身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挪用银行210万元人民币。由于黄某在收到台币后,没有将相应的人民币款项汇入郑某的银行账户,导致东窗事发。
案例二:江苏省某银行柜面工作人员自1997年12月以来,多次违反国家外汇结汇有关规定,企业结汇外汇资金不入银行结售汇科目,私自按国家外汇牌价转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截留外汇,兑换给与该行有业务往来的客户和本行有关员工、员工家属,涉及金额约30万美元。
对外汇非法交易的适用法律法规是这样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凡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25条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未达到追诉标准的,由外汇管理部门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46条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