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炒股入门 文章来源:股票知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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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在人民银行营业部的帐户,由交易所清算部送去营业部划帐。
(2)应付价款者,由交易所清算部如数开具划帐凭证,送营业部办理划拨手续。
在办理证券交割时,依下列规定:
(1)应付证券者,将应付证券如数送至交易所清算部。
(2)应收证券者,持交易所开具的“证券交割提领单”,自行向应付证券者提领。
由于交易所往往设立了集中保管制,所以证券的交割可通过交易所库存帐目划转完成。
2.证券商送客户买卖确认书
证券商的出市代表在交易所成交后,应立即通知其证券商,填写买进(卖出)确认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买卖一经成交,出市代表应尽快通知其营业处所,以制作买卖报告书,于成立后的第二个营业日通知委托人(或以某种形式公告),并于该日下午办理交割手续。买卖报告书应按交易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备。买进者以红色印制,卖出者以兰色印制。买卖报告书应记载委托人委托人姓名、股东代号、成交日期、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单价、佣金、手续费、代缴税款、应收或应付金额、场内成交单号码等事项。
(三)有关交割的一些规定
对于交割,证券交易所一般规定:
(1)在交割日的规定时间内,买方应将价款,卖方应将证券送至清算部。
(2)卖方将证券交付买方时,意味着权利的相应转移。
(3)证券商不得因客户的违约而不进行交割。
(4)证券商违背义务时,证券交易所可在交割当日收盘前一定时间内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卖出或买进。价格上发生的差额以及经纪人佣金及其他费用,应由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负担。若交割日收盘前无法了结交易,则应由证券交易所从证券商中选定3-5人为评价人,评定该证券的价格,作为清算的依据。
(5)若证券商违背交割义务时,其经受的已成交但尚未交割的各种其他买卖,可由证券交易所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了结。